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参保人员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息)÷139]。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10元,由原每人每月103元提高至113元。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各市州、县市区可在省级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