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地方特产2022-10-04 00:57:55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二章 各级政府责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的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根据缺口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地方一般性收支缺口和地方管理性缺口。

  第七条 地方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的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地方财政补助预算之和小于各地符合政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预算)的差额。

  各地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后出现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人民政府通过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基金滚存结余、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筹解决。

  第八条 地方管理性缺口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基金应收未收、违规列支形成的基金减少额,即预算年度内因未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以及违规支出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

  地方管理性缺口由地方自行承担。因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规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年各地未及时补足管理性缺口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扣缴。

  第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统一费率计算确定各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

  (一)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从业人数、前3年度当地城镇从业人数平均增长率、当地当年度参保率和缴费率、前3年度全省参保率和缴费率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参保缴费率(即参保率和缴费率之积)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确定当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等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当地实际参保缴费率计算确定当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

  (二)预算年度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前3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年度基金决算等,确定各地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奖惩。

  在各地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超收额,按1:0.5的比例抵扣当地下年度的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已脱贫摘帽的)按1:1的比例抵扣,当年抵完为止。

  参保缴费率低于2017年度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在两年过渡期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第一年要将当地参保缴费率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一半,达到要求的,收入预算差额部分由省人民政府全额承担;未达到要求的收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第二年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未完成的收入预算全额纳入地方管理性缺口。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抚养比以及各地一般公共预算人均财力、贫困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年度同级财政补助预算。

  省级将年度同级财政补助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后,各地应列入各级政府年初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上解。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上年度期末离退休人数及增长率、期末养老金支出水平、政策性调整养老金待遇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得随意降低参保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不得违规扩大参保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增加发放项目、扩大提前退休范围。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纳入奖惩范围的超收额和地方管理性缺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基金预决算数据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的基金收入管理仍按年初确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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