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居民低保申请收入要求(湖北省城市低保标准)

地方特产2022-10-03 22:58:18未知

  湖南省城市居民低保申请收入要求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三、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本文标签: ,收入  ,家庭成员  ,政府  ,补助金  ,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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