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低保发放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变动,按照《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费用确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