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
3、在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温馨提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相关办法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