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退租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黄、赌、毒及刑事违法等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照正常标准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