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
3、在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注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相关办法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的《衡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建局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核: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衡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建立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