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规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几个月以上)

地方特产2022-10-02 12:07:54未知

  岳阳市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法规

  依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文标签: ,时间  ,劳动保护  ,时间内  ,孕期  ,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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