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外转院为1800元。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临时外出急救在异地住院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或按规定办理市转诊手续的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转外省的报销45%,其它原因在异地住院的报销35%。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符合规定要求的大型检查和大型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5%,监护病房标准内的床位费自付比例为20%,大型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为25%。甲类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参保人员因病在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在符合规定的医保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25%,其中,转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为30%。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4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