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标准
长护险待遇以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实现,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失能人员自愿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其发生的合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
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承办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据实结算,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自行支付。
当前,宜昌市长护险月支付限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宜昌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暂定为1500元。待遇按月支付,不足一月按天支付,日支付限额暂定为50元;因病转住院期间长护险待遇停止支付。
支付标准将随筹资标准同步调整。
保障对象
试点期间,以重度失能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后期根据长护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