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指南
1、变更姓名人年龄不超过6周岁的,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
2、变更姓名人年龄超过6周岁的,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4、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材料
1、本人及相关人员户口簿、身份证(18周岁以下的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四、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