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00 | 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400 |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报销起付标准费用,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报销起付标准差额部分。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