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办理部门: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址:唐山市开越路与新华东道交叉口西北侧
联系电话:372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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