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4)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四)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您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办理条件:
1、双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5、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办理流程:
1、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
2、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
3、自愿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下签名。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