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
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70元;三级医院840元;异地医院840元。
2.住院医疗费用
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5%。异地就医降低5%。
3.门诊(包括急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30%,异地就医降低5%。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
4.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
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甲类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增加3%,异地就医降低5%。
5.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医疗费用
符合门诊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3%,异地就医降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