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补助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
申请医疗补助的城镇特困参保人员,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市本级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附后)、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报补助的申请书、申报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报人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有效票据材料、交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携带《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到市医疗保障局在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专设的“市本级困难职工医疗补助”窗口。
(二)审核发放
市医保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款拨付到补助申请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适用范围及补助金额
对市本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因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家庭困难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总额度为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