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补缴2020年费款吗?补缴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河北省内,需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的,需由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核定单后再缴费。
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20%。
问: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以前费款或一次性趸交费款,如何办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以职工身份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期间欠缴费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一次性趸交费款等,属于特殊业务,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业务,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