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入就业地)申请条件
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
拓展内容:进一步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租赁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且居住登记连续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上述第二至第五款,符合城镇地区落户条件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有合法住房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拟落户地无合法住房的,按照“一房一户”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合法租赁住宅用房内登记为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随同登记为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