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内地居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申请办理港澳再次签注;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四、受理机构
玉环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入境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玉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浙江省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人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
(三)申请人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若为本式证件,须有至少2页以上的空白签注页;
(四)目前网上受理仅限于办理赴香港或澳门的旅游签注(包括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
八、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未办结的港澳申请业务,不能网上申请港澳再次签注;
(二)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能网上申请港澳再次签注。
九、申请材料目录
往来港澳通行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6-87212214;0576-88212297
办公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安置小区公安新大楼和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请——EMS快递公司上门收证或由申请人自行到出入境窗口交证——审核审批——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发签注——EMS快递送达证件或由申请人自行到出入境窗口取证。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安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或掌上110手机APP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符合加急办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五、审批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往来港澳旅游再次签注。
十六、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申请人到自行选定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fov.cn/wsdt/)。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45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fov.cn/wsdt/)。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安置小区公安新大楼和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
办公时间:冬令(10月至4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夏令(5月至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掌上110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