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灵活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待遇享受一览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宝鸡市职工医保,实行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参保缴费之月起计算,连续缴费满3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中断缴费 3个月内,或者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宝鸡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宝鸡市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三)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宝鸡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宝鸡市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在宝鸡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2年,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首次参保人员规定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四)以上各类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宝鸡市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第7个月起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连续缴费满 2 年后享受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参加宝鸡市居民医保可按规定折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五)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后,不再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 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视为自动脱保,脱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宝鸡市规定年限的(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可按规定折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从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报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只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者由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规定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医保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2022年12月31日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仍按原流程办理。2023 年起,不再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底。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