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涉及的内容: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一、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三、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机动车行驶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本年度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四、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五、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即办 受理岗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决定受理与否。如不属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核 审核岗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证 制证岗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送达 1个工作日(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 发证岗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办理方式
网上或现场办理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公路里垟路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新城分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508号二手车市场内南区5幢)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潘桥分所双屿服务点(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780号(交运检测二站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郊区分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大道588号(车立方内))2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12123
电话投诉:0577-8830012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