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指南》适用于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
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具体要求
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