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犬的:
应当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签证);
2.住所地证明材料;
3.犬只免疫证明材料(进口犬只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的材料。
单位养犬的:
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
2.单位出具的确需饲养犬只证明材料;
3.犬只饲养管理责任制度(加盖单位公章)材料;
4.犬只免疫证明材料(进口犬只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的材料。
备注:
1.城区每户居民饲养小型犬不得超过1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在城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