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内,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厦门市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部门公布,因该标准存在变动的可能,上表不作为最终分档结果,将根据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以上内容已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