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结算年度的通知
一、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2020年度延长半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度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增加50元/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增加不超过48元/人,于2021年7月1日从个人账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增加24元/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限额增加250元,在实施乡镇一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限额增加75元。
三、2020年度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相应增加半年额度,具体为:统筹基金支付一类慢性病增加2500元、二类慢性病增加4000元、三类慢性病增加7500元;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类慢性病增加833.33元、二类慢性病增加1333.33元、三类慢性病增加2500元。
四、2020年度职工医保精神病种门诊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增加6000元。
五、2020年度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2021年6月30日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增加55元/人。
六、2020年度职工医保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年度封顶金额仍为65604元,以后年度每年1月1日起封顶金额递增5000元。
七、2020年度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增加4万元,筹资标准增加60元/人,其中大病统筹基金划拨30元/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30元/人,于2021年7月1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于2021年7月份一次性缴纳。
以后年度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个人参保费用按原标准于每年1月1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前一次性缴纳。
八、2020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增加5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金额增加2500元。
九、2020年度个人账户计息两次,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十、2020年度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0,2022年度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0。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待遇为临时性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结算年度待遇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