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年金政策文件 成都市企业年金缴费比例

地方特产2022-09-22 16:59:50未知

  成都人社发布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各区(市)县人社、社治、财政、教育、国资、金融监管、税务部门,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3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体目标

  全市建立企业年金户数每年增加10%以上;至2025年末,政策支持、企业自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兰而不断扩大、全面构建,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企业年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市参加企业年金户数较2021年末翻一番。

  工作措施

  (一)鼓励引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年金

  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培育企业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将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推动实现企业年金全覆盖。指导企业在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岗位、贡献等因素,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等予以重点倾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人才激励功能。

  (二)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引导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综合考虑用工管理、绩效分配、人才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参加企业年金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对暂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先行为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建立企业年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三)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经费纳入现有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支持相关行业(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发起建立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通过劳务派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也可按劳务派遣人员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四)鼓励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稳妥推进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为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发起建立,其年金方案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也可先行为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平均额与最高额,可按各用工单位缴费水平分别确定。

  (五)鼓励引导产业园区建立人才企业年金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园区内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由园区统一发起为其使用的各类人才建立园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由驻区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等.

  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联合企业年金受托机构,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座谈交流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采取文字解读、图片图表、视频动画等形式,围绕企业年金政策和办理流程,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年金宣传推介活动,及时总结推广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知晓度﹐积极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部门工作协同

  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社治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建立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推进企业年金加快发展。区(市)县要对应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加强企业年金政策指导,加快推进网上备案,将企业年金建立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参考指标;国资部门鼓励支持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社治部门鼓励支持区(市)县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企业年金;教育部门鼓励支持学校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税务部门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工作流程,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适度降低服务费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

  (三)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企业年金受托运营机构,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市人社局报送本级企业年金建立户数、参加人数、受托机构、基金总额等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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