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地方特产2022-09-21 20:46:44佚名

  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即: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本文标签: ,组织  ,机关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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