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养狗规定(扬中市养狗规定)

地方特产2022-09-21 14:54:59佚名

  根据《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学校、医院、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挂犬牌、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在上午7:00-9:00、下午5:00-7:00携带犬只出户;

  (十)严格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文标签: ,养犬  ,电梯  ,人应  ,扬州市  ,民事行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