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其中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第六条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