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筹资期内参保人员待遇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相关规定,结合税务、医保年末结算时间安排,将2023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集中筹资期,设置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集中筹资期内参保缴费的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
(二)集中筹资期外参保人员待遇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集中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享受到出生当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