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常州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租房居住,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人才。
2.享受购房资助的人才,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本细则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4.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