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地方特产2022-09-19 08:45:17未知

  保障对象

  宜兴市在职职工,工会会员,参加了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在职职工。

  保障期限

  自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参保单位必须在当年度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且缴纳保费。

  收费标准

  参保费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市总工会补助40元,参保单位工会缴费40元。

  项目类型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一)保障责任范围

  疾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病治疗(参照市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范围)、工伤和生育。

  (二)保障标准

  对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一个保障年度给予一次性工会慰问金200元;医疗互助金按照参保职工一个保障年度住院发生的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的10%比例给付(“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以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凭证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为依据)。

  对因生育住院的参保职工,一个保障年度给予一次性工会慰问金200元。

  对因工伤住院的参保职工,一个保障年度给予一次性工会慰问金200元;对于因工死亡的参保职工,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慰问金5000元。

  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条件

  凡当年参加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职工,经宜兴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治疗,符合八类大病或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符合八类大病申报条件或非上述八类大病但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参保职工,按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的6%给予救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患病职工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统筹支付费用在10万—15万元(含)的,增加发放特殊救助金5000元;15万以上的增加发放特殊救助金1万元。

  (同一病种,大病救助金和特殊救助金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

  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西路11号

  工人文化宫大院内职工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10—87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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