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初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的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内收取市场租金。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在公租房租赁期满或者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形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12个月,延长期内实行市场租金。延长期满后仍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同地段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起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承租人、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或者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拒不退房的,市住保中心或者公租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