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无锡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

地方特产2022-09-18 09:40:31佚名

  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重点举措

  实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企业职工适岗能力培训。鼓励企业制定职工培训制度和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支持各市(县)、区及行业组织、企业、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发挥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和优质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的岗前培训不受补贴性职业培训(工种)目录限制,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2.扩大企业职工获证培训规模。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4000元给予培训补贴,但不可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获证培训,对纳入《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且符合紧缺职业(工种)范围,高级工及以上培训补贴在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再上浮30%。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工种。

  3.加强高技能人才岗位研修。支持企业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的培养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4.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6000名左右新型学徒。对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合作培养企业新型学徒,根据培养层级对达到中级工水平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水平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水平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技师水平的按每人每年8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经备案后可先行预拨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培训中心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培训计划时,应综合考量企业培训中心培训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培训开发能力等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可直接纳入学徒制培训计划。在后续培训补贴申领时,企业应提供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的相关支付凭证。

  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技能提升行动

  1.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家政专项培训、“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劳动预备培训等培训计划。开展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对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2.做好技能扶贫工作。扎实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支持我市职业院校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并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补贴培训范围。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殊行业上岗证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每人不高于500元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大力开展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围绕促进转型发展,重点开展物联网、集成电路等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并将其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

  三、政策激励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创建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劳模创新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区政府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就业人数、培训实训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基础作用

  支持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扩大职业院校社会化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利用设备、师资等优势,广泛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化技能培训收入可作为单位公用经费来源,在符合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标准的前提下,可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额外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可根据学校额外承担技能培训的任务和质量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培训支持作用

  大力发展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发布的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种)目录并适时调整,发布面向全市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目录及技能评价机构目录。江阴市、宜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发布相应目录。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承担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每人1000元、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培养单位奖励补助。

  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各市(县)、区根据实际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市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范围。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开发残疾人适宜的培训项目。推进职业训练院建设,支持其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新型融合式培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完善集培训报名、培训开班备案、网上学习、培训考勤监管、证书信息查询、培训补贴资格确认及申领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功能,实施精准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鼓励劳动者在线学习,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可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

  四、资金扶持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按规定将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的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及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保障职业技能提升各项政策落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按规定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等支出。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安排经费对培训教材和培训包开发、复合型培训项目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类培训未明确列支渠道的,培训资金均可从行动专账中列支。培训项目确定和补贴标准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调整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与初级工等同。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对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直补劳动者个人、直补企业相结合;对企业自主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实行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对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实行直补企业。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必须健全测评标准,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对提升行动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要求,突出正向激励,保护培训工作中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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