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月15日起施行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地方特产2022-09-18 07:26:04佚名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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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社区(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房屋租赁的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公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巡查,发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起居室(厅)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增设卫生间、厨房,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建立租赁关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等权利义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包含安全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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