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材料
a、居民户口簿
b、居民身份证
c、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d、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e、结婚证
f、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g、外国护照
2、材料要求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新生儿在国外出生,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3、法定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
4、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