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起:
险种 | 单位缴费比例 |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 单位个人合计比例 | |
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 | 16% | 8% | 24% |
机关事业职工 | 16% | 8% | 24% | |
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 12% | 8% | 20% | |
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7% | 2% | 10% |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 1% | —— | ||
失业保险 | 0.50% | 0.50% | 1% | |
生育保险 | 0.80% | —— | 0.80% | |
工伤保险 | 在行业基准费率 | —— | 在行业基准费率 | |
基础上实行浮动 | 基础上实行浮动 |
备注:⑴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单位性质及职工参保身份确定单位缴费比例。
⑵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⑶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8%(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市区、吴中区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上一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实行浮动,浮动比例包括50%、80%、100%、120%、150%五个档次。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业年金,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
4.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