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贡献奖励政策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相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1年,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的上述各类人才,可享受贡献奖励政策。
根据适用对象类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资金:
1.A、B类人才和通过苏州市审核的F类人才,最高给予上年度所形成的市级及以下地方财力同等数额的奖励资金;
2.C类人才和未通过苏州市审核的F类人才,最高给予上年度所形成的区级及以下地方财力同等数额的奖励资金;
3.D类人才和E类第⑴类别人才,最高给予上年度所形成的区级及以下地方财力80%同等数额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按照发放标准原则上于下一年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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