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支持个体商户复工复业税务政策汇总

地方特产2022-09-17 03:54:26未知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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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公告》还明确了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等相关内容。《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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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销售收入  ,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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