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技能培训获证补贴
补贴标准:
申请条件: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外来劳动者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进行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培训成本上涨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市人社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建设的需求,每年发布我市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二、考核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
初级工(五级)120元,中级工(四级)160元,高级工(三级)220元。
申请条件: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外来劳动者等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就业培训结业考核的,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模式由各统筹区自行协调确定。
三、创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苏高校在校生,可选择参加政府性补贴创业培训。
公共创业培训项目(课程)按创业发展阶段性需求,划分为创业意识、创业开办、创业提升三个等级。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培训成本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定期发布我市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目录。
现向社会发布《苏州公共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目录》。
四、补贴原则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补贴培训,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技能培训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等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