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东莞松山湖人才入户办理攻略 东莞松山湖入户咨询电话

地方特产2022-09-16 12:51:12未知

  首先,你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我市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符合这些条件以后且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就拥有人才入户准入的申请资格了

  不同申请人对应的申请资料

  1、申请人如果是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 45周岁的人员。

  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申请人如果是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有效查验的,申请人必须先在学信网进行电子认证)

  3、申请人如果是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有效查验的, 申请人必须先在学信网进行电子认证)

  4、申请人如果是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应提供毕业证书(其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未能在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在线验证”进行查验的,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5、申请人如果是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 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应提供以下两项资料:

  1. 职称证书(以下2选1):

  (1)在外省和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应在我省重新评审或确认。其中,重新评审的应提供重新评审后核发的职称证书;职称确认的还应提供职称确认文书(职称确认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办理)

  (2)参加全国统考或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证书的,提供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查验证明截图;未能提供查验证明截图的,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发证登记表、评审表、认定表或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 学历资料(以下3选1):

  (1)属于留学人员及大专学历以上人员的,具体要求与上述(一)至(三)项要求相同。

  (2)属于中等教育学历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学信网)出具的《中等学历验证报告》。

  (3)属于中技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未能在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在线验证”进行查验的,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6、申请人如果是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应提供以下两项资料: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就职岗位)

  2.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未能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出有效查询的,需同时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7、申请人如果是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应提供:获奖证书

  8、申请人如果是企业自评人才。各园区、镇(街道)自行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

  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申请人如果满足上述条件,申请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企业自评人才实行前置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秒批”。具体流程如下:

  1. 企业申请阶段。认为符合企业自评人才的第(1)至(9)类企业,可以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自评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 有无存在异常经营;2. 有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3. 有无依法纳税情况;4. 有无非法用工记录;5. 有无欠薪记录;6. 有无企业自评人才作假记录等)。审核结束后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

  2. 企业推荐阶段。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名单

  (填写并提交《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推荐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1)学历资料:①属于留学人员及大专学历的,具体要求与上述(一)至(三)项要求相同;②属于中等教育学历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学信网)出具的《中等学历验证报告》;③属于中技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未能在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在线验证”进行查验的,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未能通过我市社保系统进行有效查询的,才需提供此项材料)。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年龄情况、学历情况进行审核。

  3. 名单审批阶段。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汇总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名单报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由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相关企业和人员。

  名单内的人员可以在当年内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跨年无效。提出入户申请前,人员从该推荐企业离职或在该推荐企业的社会保险为非参保缴费状态的,其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自动丧失。

  办理方式

  人才准入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第一步:线上提交资料,经松山湖人社分局审核通过后获取人才入户准入资格

  1.网上申请。申请人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选择“人才入户准入资格”进行办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900),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人才准入条件类型进行办理。

  2.资格审核。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具备条件“秒批”的应当实行“秒批”。不具备条件“秒批”的,由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人才入户准入资格。

  注意:申请人的人才入户准入资格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二步:到公安机关进行人才入户办理

  由于这项业务是可以全市通办的,市民朋友可以预约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以松山湖为例,市民朋友进厅首先需要进行网上预约。申请人在“i莞家”或“粤省事”小程序或APP上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我要预约-松山湖市民中心公安专区-市外迁入-人才引进”,预约成功后带上纸质版材料进行现场办理。

  温馨提示:申请人可以提前在“i莞家”app进行办理材料自检,备齐资料后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扫描上方二维码可进行材料自检和预约办理

  松山湖人社分局业务咨询电话:0769-23076768

  松山湖市民中心(公安专区)咨询电话:0769-22891020

  提醒: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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