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新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未满60个月;
3.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户籍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3年且实际居住。因在外读书、应征入伍、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中断的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
2.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3.收入标准: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属于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人均财产价值在上述人均年收入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人均数。家庭人均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的人均数,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4.
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提醒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住房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一)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二)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者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