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企业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桂林市失业保险所咨询电话

地方特产2022-09-15 20:45:06未知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报送失业保险待遇科业务窗口(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5日后才办理失业告知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失业告知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时应报送的材料:

  (一)《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

  (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

  (三)被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的处理文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注明是哪一方提出协商;

  (四)查验当月征缴部门已盖章的社会保险减员表;

  (五)查验职工劳动合同原件;

  (六)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提供);

  (七)改制企业或者破产企业大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批文;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安置的处理意见和安置费用的分配意见(批文);

  4.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或领取补偿金名单。

  (八)经济性裁员,裁员人数二十人以上或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提供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材料。

  (九)中央、区属单位报送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委托核发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十)如果之前有《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的,请报送材料时一并带来。

  注意事项:

  1.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交给失业人员,以便于失业人员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将《个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业务咨询电话:0773-2881023

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  ,职工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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