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条件
在此期间,我区参保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
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8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同一统筹地区实施同一标准。
自治区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1、参保未满1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 准的 20%;
2、参保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 险金最低标准的 40%;
3、参保5年以上未满10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50%;
4、参保1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0%;均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