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通告(第66号)

地方特产2022-09-15 17:52:54未知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通告(第66号)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严格落实“落地即检、主动报备”,做到核酸检测“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二、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含日租房)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日租房是指以小时、日为租期提供“住宿服务”的出租房。

  三、流动人口抵沈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屯)委员会和单位报告,并须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投靠亲友在家居住的,被投靠人应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须提供监护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四、出租房经营者须登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承租人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出租人(含个人、单位)须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的,须在7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2.目前仍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租赁双方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

  3.日租房经营者须通过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人信息;用于经营的房源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沈安码”,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4.租赁房屋平台公司或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租赁房屋的,须履行信息登记报送责任;平台公司须确认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并核验房源“沈安码”后,方可发布日租房房源信息。

  五、相关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信息如实申报制度。

  1.用人单位须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告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

  2.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管理工作;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流动人口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3.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4.社区(村屯)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社区(村屯)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本社区(村屯)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

  六、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屯)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落实好疫情防控有关措施。

  1.出租人、经营者及中介机构应详细了解承租人、受雇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旅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并查看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发现外省市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或黄码、红码人员的,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村屯)委员会。

  2.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社区(村屯)委员会做好相关管控工作,做好环境消毒,加强自身防护。在出租房实行居家医学观察的承租人不得随意外出。

  3.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如在租住期间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须佩戴口罩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配合治疗观察。

  4.日租房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住宿人“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严禁“一证多人”“无证入住”,不得泄露、出售入住人员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请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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