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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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公租房申请审核审批时限调整为20日。
其中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初审时限调整为5日,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审核时限调整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期调整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