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