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首页及本人页资料);
4、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填写,持申领所需材料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6号窗口进行申请;
2、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每月1至20日为受理时间;
3、七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相关待遇于审批完毕的当月划入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账户;
4、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待遇核定资料。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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