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退役军人事务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
(二)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庭基础仍在本市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四)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五)父母均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均是现役军官,且在本市有亲属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六)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的退休(职)人员、到外地就业现已离职的未婚人员、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退学、休学人员、离异人员及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