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因家庭关系入户条件 汕头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地方特产2022-09-11 04:42:21未知

  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退役军人事务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

  (二)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庭基础仍在本市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四)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五)父母均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均是现役军官,且在本市有亲属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六)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的退休(职)人员、到外地就业现已离职的未婚人员、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退学、休学人员、离异人员及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人员。

本文标签: ,人员  ,家庭  ,子女  ,基础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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