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注:1.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5.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应到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